重庆市人民*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*机关*策解读工作办法(修订)的通知

来源:市*办公厅 发布时间:2021-09-28

重庆市人民*办公厅

关于印发重庆市行*机关*策解读

工作办法(修订)的通知

渝府办发〔2021〕101号

各区县(自治县)人民*,市*各部门,有关单位:

《重庆市行*机关*策解读工作办法(修订)》已经市*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重庆市人民*办公厅        

2021年9月23日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

(此件公开发布)

重庆市行*机关*策解读工作办法(修订)

第一章  总    则

第一条 为加强全市各级行*机关*策解读工作,规范*策执行、强化*策落地、保障公众权益,加快转变*职能、优化营商环境、助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,根据**、国务院关于*策解读工作安排部署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  本办法所称*策解读,是指*策起草单位对*策的出台背景、目的意义及其执行口径等所作的解释性说明。*策执行机关对*策执行所作的解释性说明,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
第三条 市、区县(自治县)*和两江新区、重庆高新区、万盛经开区管委会(以下统称区县*)办公厅(室)是本行*区域*策解读工作的主管部门,负责指导、协调、推进、监督本行*区域*策解读工作;市、区县*新闻办公室负责指导、协调、推进、监督本行*区域*策解读的新闻发布工作;市、区县网信部门负责指导、协调、推进、监督本行*区域*策解读回应工作。

第四条 *策解读实行“谁起草、谁解读”原则。以*名义印发的*策性文件,由起草部门做好解读工作。以部门名义印发的*策性文件,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;部门联合发文的,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,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。

第五条 市、区县*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*机关*策解读工作制度,并指定内设机构(一般为负责宣传工作的内设机构,以下统称*策解读工作机构)负责本行*机关*策解读日常工作。

*策解读工作机构承担下列职责:

(一)对接同级*策解读工作主管部门、*新闻办公室、网信部门;

(二)明确本行*机关应当解读的具体*策;

(三)指导、协调、推进、监督本行*机关内设机构开展*策解读;

(四)汇集整理本行*机关发布的解读材料,组织建设*策咨询问答库,并向*网站互动交流渠道、*务服务中心综合咨询窗口、“12345”*务服务便民热线推送;

(五)本行*机关规定的与*策解读有关的其他职能。

第六条 行*机关应当以“社会公众准确理解*策、下级机关准确执行*策”为目的,坚持“行*机关对社会公众、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解读并重”的原则,开展实质性、形象化、通俗化解读。

第七条  坚持*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、解读材料同步组织、同步审签、同步部署。

*策性文件起草时,应当加强调查研究、坚持实事求是,统筹考虑*策措施的公开属性、社会关注度、可操作性等问题,避免空话套话,确保*策出台后可公开、易解读、能落地。

第二章  解读范围

第八条 主动公开的*策性文件,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进行解读:

(一)市*规章;

(二)市*及其部门、区县*制定的行*规范性文件;

(三)涉及面广、社会关注度高、专业性强、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*策性文件;

(四)*策解读工作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解读的其他*策性文件。

第九条 *规章、行*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*决策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,*策起草单位应当对征求意见稿进行解读,增进公众对拟出台*策的认同和支持。

第十条  贯彻执行上级文件不再单独制发文件的,应当对上级文件的贯彻措施、执行标准等进行解读。

第三章  审核把关

第十一条 *策起草单位应当同步起草*策性文件和解读方案、解读材料。

解读方案是组织实施*策解读的重要依据,一般包括文件类别、解读形式、发布渠道、发布时间等内容。

解读材料是由起草单位编制并严格审核把关的、区别于新闻媒体等其他主体编制的权威解读,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

(一)*策措施的出台背景、*策依据、目的意义;

(二)*策的主要内容、核心举措、适用对象、执行标准、时限以及注意事项;

(三)*策中涉及的关键词、专业名词解释;

(四)新旧*策差异对比;

(五)涉及*策兑现的,还应当注明*策兑现机构的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、工作时间等。

解读材料可采用文字表述、图表图解、音频视频等多种展现方式,随同*策性文件送审的解读材料一般采用文字表述。

第十二条 以*名义印发(含经*同意以部门名义印发,下同)的*策性文件,起草部门应当将解读方案、解读材料送同级*新闻办公室征求意见。

以部门名义印发的*策性文件,其解读方案、解读材料应当送本机关*策解读工作机构征求意见。

第十三条 *策性文件送审时,解读方案、解读材料应当一并报起草部门负责人审签。

以*名义印发的*策性文件,起草部门上报代拟稿时,应当一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,上报材料不齐全的,*办公厅(室)应当予以退文。*规章由起草部门编制解读方案、解读材料,与规章草案一并送司法行*部门审查。

*办公厅(室)应当将解读方案、解读材料与*策性文件一并送*领导同志审签。

第十四条 起草部门应当自*策性文件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,在本部门网站同步发布*策性文件和文字解读材料,并结合发布渠道的传播特征,运用图表图解、动画、音频视频等展现形式,使解读材料更可视、可读、可感。属于解读范围的*策性文件,至少应当发布2种以上展现方式的解读材料。

第十五条 起草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发布“三审三校”制度,由处(科)室负责人、分管负责人、主要负责人,从*治、法律、*策、保密、文字、舆情等方面,对各种展现形式、各种发布渠道的解读材料和*策咨询问答进行审核把关。未经审核的,一律不得对外发布。

第十六条  新闻媒体自主编发的*策解读类新闻稿件,应当征求*策起草单位意见,避免断章取义、误解误读。*策起草单位发现新闻媒体未征求意见并存在误解误读的,应当协调新闻媒体予以纠正。

第四章  解读发布

第十七条 *网站是解读材料发布的第一平台,应当设置“*策解读”专栏,汇总发布本行*机关各种展现形式的解读材料,并与对应的*策性文件相互关联。其他平台需要发布解读材料的,应当与*网站保持内容一致。

以市*名义印发的*策性文件,起草部门应当自解读材料对外发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,将解读材料推送给市*电子*务中心在市*门户网站集中发布。

第十八条  行*机关应当充分利用*务新媒体传播速度快、受众面广、互动性强的特征,制作发布短视频、动画、图文等展现形式的解读材料,不断提高传播到达率。

第十九条 行*机关应当在同级*新闻办公室的指导下,通过新闻媒体开展*策解读,增强*策的传播力、引导力、影响力。

主要包括以下方式:

(一)发布*策解读新闻通稿;

(二)召开新闻发布会、*策吹风会等;

(三)部门负责人接受媒体专访、发表解读文章等。

第二十条  属于解读范围的*策,*策起草单位应当认真准备新闻通稿,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按程序送审后,交由同级*新闻办公室协调重庆日报、重庆电视台、重庆发布等主流媒体发布。

第二十一条 通过新闻发布会或者*策吹风会开展*策解读的,应当按照《重庆市行*机关新闻发布工作办法》(渝府办发〔2021〕29号)的规定执行。

第二十二条  市、区县*部门主要负责人是“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”,应当通过发表讲话、撰写文章、接受访谈、参加发布会等多种方式,带头解读*策,传递权威信息。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密切相关以及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市*部门负责同志每年带头开展*策解读应不少于2次。

第二十三条 区县*部门、乡镇*应当结合基层实际,因地制宜、因事制宜,充分利用*务公开栏、流动宣传车、“村村通”广播、院坝会、村(居)民微信群等渠道进行*策宣讲,更好满足群众的多样化需求。

第五章  解读应用

第二十四条 市、区县*部门应当建立*策咨询问答库,收集、整理本机关现行有效*策性文件的解读材料,以问答形式进行集中展示,并同步推送到“12345”*务服务便民热线、*门户网站、在线*务服务平台、区县*务服务中心汇集形成本级*的*策咨询问答库。

第二十五条 区县*、市*部门的*策咨询问答库应当在本区县、本部门*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展示,并提供智能检索功能,方便公众查询。

第二十六条  行*机关应当依托“12345”*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常用的对外联系电话,为企业、群众提供*策咨询“一号答”服务。

第二十七条  *网站、*务新媒体应当依托公开信箱、网民留言等互动交流渠道,提供*策咨询“一网答”服务。

第二十八条  各级*务服务中心应当依托综合咨询窗口,强化*策咨询功能,提供*策咨询“一站式”服务。

第二十九条  对于群众提出的*策咨询,受理机关应当优先通过*策咨询问答库搜索匹配答复内容。能立即答复的,要立即答复;不能立即答复的,要及时交办并督促*策起草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回复咨询人。

第三十条  行*机关应当定期对咨询问题和答复内容进行梳理汇总,及时补充完善*策咨询问答库,逐步实现咨询问题和答复内容智能匹配,不断提高即时答复率。有条件的,应当畅通智能问答渠道,实行智能问答。

第六章  解读回应

第三十一条  *策起草单位应当密切关注*策性文件及其解读材料发布后的各方反映,认真研判、主动跟进、及时回应,防止*策性文件和解读材料被误读误解,造成负面影响。

第三十二条 公众对*策性文件提出合理建议的,*策起草单位应当进行研判,有助于*策完善的,要及时吸纳。

第三十三条 公众不了解情况、存在模糊认识的,*策起草单位要主动解疑释惑,澄清事实;对于错误看法或者误解误读,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,进行引导和纠正;对于虚假和不实信息,要及时回应,并将涉嫌违法的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、网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。

第三十四条 市、区县*出台的重大*策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*策引发的*务舆情,起草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予以回应;其他*策引发的*务舆情,起草部门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。

第三十五条 市、区县网信部门应当加强对同级*重大*策的舆情评估和舆情监测,指导、督促起草部门开展解读回应。

第七章  监督保障

第三十六条 行*机关应当加强*策解读工作的组织领导,保障必要工作人员,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*预算。

第三十七条 *策解读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行*机关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,每年至少开展1次*策解读业务培训,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*策解读情况检查,检查结果在*门户网站公开发布。

第三十八条  *策解读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包括同级*新闻办公室、网信部门、*门户网站承办部门和起草部门在内的协同联动机制,及时沟通解读范围、解读质量、解读发布等具体问题。

第三十九条 *新闻办公室、网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、协调,督促起草部门认真开展解读发布、回应工作,组织开展*策解读典型案例分析和效果评估,定期将有关情况报同级*办公厅(室)。

第四十条 *办公厅(室)应当将*策解读工作纳入*务公开年度考核范围。

第四十一条  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《重庆市人民*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*机关*策解读工作办法的通知》(渝府办发〔2020〕38号)同时废止。

附件:*策解读方案(模板)

附件

*策解读方案(模板)

拟发文件

标   题

文件类别

□市*规章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□行*规范性文件

□涉及面广、社会关注度高、专业性强、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*策性文件

□*策解读工作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解读的其他*策性文件

解读形式

□发布文字解读材料*

□发布图表图解、动漫、音频视频等展现形式的解读材料图片*

□发布*策解读新闻通稿*

□召开新闻发布会

□召开*策吹风会

□部门负责人接受媒体专访

□部门负责人发表解读文章

□其他:

(备注:加*的选项,原则上为必选项)

发布渠道

□*网站*(名称:)

□新闻媒体*(名称:)

□*务微信公众号(名称:)

□*务新浪微博(名称:)

□其他*务新媒体(名称:)

□公开栏、宣传单等其他发布渠道

(备注:加*的选项,原则上为必选项)

拟发布

时  间

□无特定要求

□有特定要求

(备注:有特定要求的,应当在*策性文件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发布)

*新闻

办公室/

*策解读

工作机构

意   见

负责人签署意见或者加盖单位公章:

年    月    日

起草单位

意   见

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或者加盖单位公章:

年    月    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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